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102民初786号
原告: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银海领域11幢LOFT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63150432M。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总经理。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巷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355147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9元,全额退还原告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