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终734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银海领域小区11幢LOFT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5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第七条中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为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昆明市官渡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市人民法院及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均载明,双方当事人在《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的管辖约定明确具体,应从其约定。上诉人所在地属于昆明市官渡区,所以应当由一审法院即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由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51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付立红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