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1376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银海领域小区11幢LOFT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18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亚大申菱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所完成工作是电梯安装,还包括电梯井道防护等,包括部分土建,最终还需相关部分验收。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工作内容来看,本案并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内容,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中双方有约定,所以应当在约定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处理,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工程所在地就是在五华区,也便利法院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虽在《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因约定不明而无效,故本案应当按照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电梯安装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183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