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992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惠宁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32920224T。
负责人:邵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街5号爱立信大厦1-6A,工商注册号110000410224820。
负责人:柯瑞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