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730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柯瑞东,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富春,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5民初6727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