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初341号
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49号15层A区、16层(实际楼层13层A区、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
被告: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街5号爱立信大厦6层6B19S。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街5号爱立信大厦1-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被告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决定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六千九百元,由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