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尚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呼和浩特市尚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482号 原告:***,男,1986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男,1987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呼和浩特市尚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路166号冶金院内综合楼四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西区规划五路东、规划八街北、大明街南、规划支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尚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