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尚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尚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尚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尚程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内090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一审诉讼程序中[(2017)内0902民初2814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了该一审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亦列明其为本案诉讼主体,但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中没有该诉讼主体,亦未说明原因,属程序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内090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9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乌 兰 审 判 员  荆 茂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