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马海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1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考城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燃明,河南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军,男,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5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5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2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李玉龙
审 判 员 杜 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鲲鹏
书 记 员 胡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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