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25民初447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5074200494W。
住所地:兰考县城区考城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净净,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净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程款4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中标兰考县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一期),该项目中的崔园子村坑塘清障改造工程由二原告施工。原告组织机械和人力进行施工完毕后,被告应付劳务工程款555000元,而被告仅支付了100000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拖付,造成机械及民工工资等无法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顺达公司与***、***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被告,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故顺达公司不是本案被告。2、本案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应是孔米勇、高传娜、田牧,顺达水利公司已经将涉案标段的工程款,已经全部转给田牧了,田牧转给高传娜、孔米勇,顺达公司已经履行的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的工程款不应该由顺达支付,原告诉求顺达给付45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依法驳回,经庭前阅卷,双方没有任何555000元的合同关系,二原告干多少,完结没有,到底值不值555000元的费用,我公司均持有怀疑态度,顺达公司与二原告,从没有任何直接接触,不是本案的主体,对其真实性持有怀疑态度,原告诉请违背事情真相,请依法裁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兰考县许河乡崔园子村委会证明两份,证人赵某证人证言,兰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打印的中标结果公示单一份,复印于兰考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一份,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按照兰考县许河乡人民政府安排,负责该乡崔园子村坑塘清挖工程。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河南省兰考县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程11标段。其中包括许河乡“崔园子坑塘”清挖工程,中标价格为935810.84元。被告中标工程中包括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机械挖坑费用为280000元,清运土方费用275000元,合计555000元。被告支付100000元,余款45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施工涉案工程过程中,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包括原告施工工程在内的工程,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2018年9月份将涉案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完毕后,被告作为中标方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
本案中施工合同属于原告先行施工,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中标涉案工程,虽然从形式上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件要求,但二原告系实际施工方,被告是实际中标方,双方实际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不在二原告。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原告请求中标方的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5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辩称,其与二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已将全部中标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但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方并未依法得到应当得到的工程款,故对其辩称意见及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依法支付,被告支付后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的其他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4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元、保全费2795元,合计款10920元由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倪 盎
审判员 黄铁伟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宏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