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104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考城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4200494W。
法定代表人: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东,王冲(实习),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康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086949。
法定代表人:卢长奇。
被告:赵建华,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豆艳伟。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建华、豆艳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因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意见于2020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建华、豆艳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顺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建华、豆艳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40元减半收取167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想军
审判员 徐红伟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