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创高科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同创高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91执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省荥阳市高村乡。 被执行人河南同创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孙鲜丽,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受理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同创高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同创高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万三千三百九十二元五角,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士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