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民申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同创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号*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孙鲜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X,***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同创高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终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同创高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