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3执保225号
申请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
地址:庆云县开元大街北首原205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黄埔寺229省道与005县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本院在审理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诉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在中国银行兰陵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4×××80)存款58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建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军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