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3民初1768执1号
申请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
地址:庆云县开元大街北首原205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黄埔寺229省道与005县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5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58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