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1070号
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东南角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男,193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高复花,女,194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张智韦,男,200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张某,男,200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第三人: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磨山镇。
法定代表人:张现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复花、张智韦、张某、第三人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贞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