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执恢49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