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执恢49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