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诏执行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诏安县桥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诏安县。
被执行人诏安县桥东镇村东村村民委员会,住诏安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诏安县桥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诏安县桥东镇村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诏安县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诏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诏安县桥东镇村东村村民委员会应付还人民币418290.6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诏安县人民法院(2013)诏民初字第1792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诏安县人民法院(2013)诏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