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2民初2627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以南,天目山路以东10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7786116J。
法定代表人:张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志,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东营市东商伟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莱州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946578XH。
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刚,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东营市东商伟银置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与被告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广信公司)、第三人东营市东商伟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东商伟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宗、王茹,被告东营广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志及第三人东营东商伟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欠款45478.4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2日,原告***与第三人东营东商伟银公司、被告东营广信公司共同签订《围墙施工协议书》,原告为第三人开发的位于东营区万方小区进行围墙施工,三方约定付款方式:乙方(东营广信公司)同意甲方(东营东商伟银公司)代付丙方(***)围墙工程费。据查,第三人已经将围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欠款45478.4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东营广信公司辩称:原告说的所欠工程款属实,但原告没有提供整个工程原材料的发票,60%材料费,20%机械费,10%人工费,原告已经提供了1万余元的发票,但还缺70余万元的发票。
第三人东营东商伟银公司述称:第三人作为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第三人已经将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支付完毕;对原告提交的围墙施工协议书,第三人不知情,也从未见过该份协议书,协议书中丙方并非本案原告,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问题与我公司无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东营东商伟银公司(甲方)与东营广信公司(乙方)签订万方小区(东区、西区)项目场地平整、临时供水及围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万方小区(东区、西区)项目场地平整、临时施工供水管线及围墙施工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场地除草、垃圾外运及场内倒运、土方购入及平整压实、临时施工供水管线机围墙施工;合同价款总计3177110.26元,其中围墙工程量约1500米,单价1225元/米,约1837500元;结算方式第十项约定,结算值中已含税金,承包方在申请工程款时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2013年10月12日,东营东商伟银公司(甲方)与东营广信公司(乙方)、王海田、***(丙方)就万方小区项目场地平整、临时供水及围墙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围墙施工协议书,约定:1.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丙方向乙方提交最终结算值的3%作为管理费;2.付款方法:乙方同意甲方代付丙方围墙工程费(扣除税金3.41%、管理费3%)。
涉案万方小区(东区、西区)项目场地平整、临时供水及围墙工程最终结算值为3177110.26元,东营东商伟银公司已将工程款3177110.26(含代扣税金108657.14元)全额支付给东营广信公司。2014年4月29日,东营广信公司给东营东商伟银公司开具了3177110.26元的工程款发票。
***提交现场记录单、现场签证单及围墙签证汇总表,现场签证单及记录单中均有施工单位被告东营广信公司盖章及项目经理签字,证明***施工万方小区围墙工程共计627.42米,单价1225元/米,施工价格为768589.5元,工程造价130864.2元。东营广信公司对此不清楚,东营东商伟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在2013年至2015年东营广信公司及东营东商伟银公司共计向***转款796320.27元,尚欠45478.45元,东营广信公司对此不清楚,东营东商伟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为:施工总价格768589.5元加工程造价130864.2元共计899453.7元,扣除已经支付796320.27元,扣除税金、管理费57654.98元【899453.7元乘以(3.41%+3%)】,尚欠45478.45元。***主张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7%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东营广信公司与第三人东营东商伟银公司签订的万方小区(东区、西区)项目场地平整、临时供水及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被告东营广信公司、第三人东营东商伟银公司签订的围墙施工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最终结算,被告东营广信公司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庭审中,被告东营广信公司对原告主张工程欠款表示认可,但抗辩认为原告未提供工程发票。由于双方在围墙施工协议书中并未对发票进行约定,被告据此作为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5478.4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原告按照年利率7%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5478.4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45478.45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96元,减半收取468.48元,由被告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忠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