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778611-6。
申请人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一张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票号为20175989,出票人为河北华油一机抽油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大王金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山东大王金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承兑协议编号为2013-040,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1日,汇票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