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民初2876号
原告:临朐县华昌雕塑艺术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F4P0R7F。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以南、天目山路以东10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778611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朐县华昌雕塑艺术厂与被告东营广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临朐县华昌雕塑艺术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朐县华昌雕塑艺术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