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603民初9308号
原告:绍兴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稽东镇竹田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诚迅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兰亭街道花街。
法定代表人:唐绍木。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建设公司)诉被告绍兴诚迅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迅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诚迅运输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答辩期间内,诚迅运输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后诚迅运输公司不服本院裁定,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2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基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诚迅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基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诚迅运输公司支付运输款19675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天基建设公司为诚迅运输公司运输工程渣土共计700车,共计运输费196750元,并经诚迅运输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后经多次向诚迅运输公司要求支付运输款,但至今未支付。
诚迅运输公司辩称,对运输单,有财务人员***签名的予以认可,公司无法核实**签名的真实性,由法院向**核实,公司不再需要对**的询问情况质证。同时该运输单价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即天基建设公司提供的运输单(仅对于***签字无异议)三份、诚迅运输公司的变更登记情况一份,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天基建设公司提供的运输单三份其中关于**签字真实性问题,经诚迅运输公司质证该签字无法核实,但本院在庭后向**本人询问该三份运输单上签字确系其本人所签,故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天基建设公司为诚迅运输公司运输工程渣土700车,运费总计196750元。***对其中599车的数量签名确认。同时**在担任诚迅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对上述事实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7月7日,诚迅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又于2018年5月18日由**变更为唐绍全。
本院认为,天基建设公司和诚迅运输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诚迅运输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已确认天基建设公司的运费,诚迅运输公司辩称单价过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诚迅运输公司理应及时支付运费但未支付,天基工程公司要求支付运费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绍兴诚迅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支付给绍兴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费1967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5755元,由绍兴诚迅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俞小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