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诚迅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花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天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绍兴诚迅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民初93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系基于渣土分包关系而进行建筑工程渣土运输,即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