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佳逸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董梁与***、南通佳逸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7532号
原告:董梁,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南通佳逸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中,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董梁与被告***、被告南通国华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无法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6月8日、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原告变更被告南通国华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南通佳逸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重新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10月27日,原告董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两次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董梁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季新求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钮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