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702执21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拓步尚都灯饰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7月10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70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0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35.00元,共合计13639元,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琼××××**黄海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