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

曾九生与解和平、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5民初1858号
原告:曾九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解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来,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4285xxxx。
法定代表人:邱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合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永丰县永吉路永吉花苑**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626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九生诉被告解和平、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合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九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缴纳1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康
书记员范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