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

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1民初1546号
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57879911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号**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428561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8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14元,减半收取12607元,由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曾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