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

***与***、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5民初1857号
原告:***,男,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联系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安市吉水县,联系号码:。
被告: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5号19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4***5***94。
法定代表人:邱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日立案。原告***于2018***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3元(原告已预交2052元),减半收取2052元,由原告肖建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