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152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林、汪振灿,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武,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有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去谱区井冈山大道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7683R。
法定代表人:胡贵平,总经理。
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16081。
法定代表人:丁智勇,总经理。
被告:长江航道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40991。
法定代表人:付绪银,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有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长江航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及理由不清晰,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3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威
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
人民陪审员  周国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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