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有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157号
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有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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