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欣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福建荣欣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民初字第7071号
原告***,住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
被告福建荣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燕青。
第三人**,住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第三人蔡锋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荣欣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冯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