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1808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庄街温泉新都城31号楼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0597Q。
法定代表人:蔡金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西侧塘边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1003866969Y。
负责人:柳建波,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塘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塘头村一区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81689354406C。
负责人:王清熊。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人民政府、福建省石狮市***塘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塘头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建省石狮市***塘头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塘头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 判 长 康志强
人民陪审员 吴静雅
人民陪审员 高晶荔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淑惠
书 记 员 杨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