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天元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卓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天元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5253号
原告:***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博扬,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戈,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天元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锋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天元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