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天元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波。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陕西华天元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天元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84567.8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1)陕0113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并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0883.52元,扣除执行费363.25元,剩余30520.27元已划拨至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鲁AS98**)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时,经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84567.8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受偿30520.27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1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