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天元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前哨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天元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5731号
原告:北京前哨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天元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前哨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天元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前哨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前哨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850元。
审判长侯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苟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