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31民终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绿丰源农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喀什市曙光农博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雪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西圣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喀什地区疏附县木什乡7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祥,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喀什绿丰源农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西圣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疏勒县人民法院(2018)新3122民初44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喀什绿丰源农资有限公司的经理***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新疆西圣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吉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疏勒县人民法院(2018)新312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疏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喀什绿丰源农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