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02民初641号
原告***远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商务东街12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市府东大街1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向阳升,监察员。
原告***远程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纠纷,分别起诉,且依据的证据与(2016)冀0702民初643号案件的证据基本相同。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6)冀0702民初6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