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远程路桥有限公司

张家口远程路桥有限公司与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02民初641号
原告***远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商务东街12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市府东大街1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向阳升,监察员。
原告***远程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纠纷,分别起诉,且依据的证据与(2016)冀0702民初643号案件的证据基本相同。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6)冀0702民初6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