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远程路桥有限公司

张家口远程路桥有限公司、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02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远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商务东街**楼**。
法定代表人于建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东大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远程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远程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5105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