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远程路桥有限公司

张家口远程路桥有限公司与康保县土城子镇人民政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3民初933号
原告***远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商务东街12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康保县土城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康保县土城子镇土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市桥东区。
被告***远程路桥有限公司康保分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张纪镇集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程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保县土城子镇人民政府、**、***远程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程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98元,减半收取6299元,由原告***远程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