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塑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塑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黑龙江省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里执字第141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塑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塑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26661.61元,未执行标的为2026661.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顾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