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23民申1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某,大学文化,住宁夏银川市,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宁042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2、涉案工程价款未经审计,工程款最终还未确定。因此(2020)宁0423民初1105号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审查及认定错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严重算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2020)宁042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已生效判决是本院作出的,双方当事人为法人,申请人应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无管辖权,依法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受理。
审判长 张志凯
审判员 王海龙
审判员 范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柳 杰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