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423民初1105号
原告: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与被告***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高某,被告***自然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86402.2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以1686402.2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15日,原告与原***六盘山街道办事处签订了《***312国道县城景观提升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隆发改审[2014]179号,工程内容是苗木采购、绿化种植、苗木浇水及养护等,工期为60日,合同价款为5388529.00元。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工程完工初验后,发包方依据验收结果向承包方支付40%的工程款,2016年4月经过全面补植后,由发包方验收后支付30%工程款。剩余的30%工程款于2017年10月前由发包方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且工程合格后付完。后在2016年***六盘山街道办事处将其工程所有权利义务承继给了被告,被告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支付方式和时间均无异议。该工程经审核定案后,定案金额为5958402.21元,被告作为建设单位盖章予以确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272000元,现仍拖欠原告1686402.21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诿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工程款的,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自然资源局辩称,2014年8月14日,经***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312国道县城景观提升工程,2014年12月15日,经***发改局批复立项,在批复立项中确定该项目的总投资价款为677.2万元。2015年4月9日,原告经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了案涉工程的承建权,中标价格为5388529元。2015年4月15日,原告同原***六盘山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后原告组织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16日经第三方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决算价格为5958402.21元。因此对原告所诉的案件基本事实及给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的数额无异议。被告未及时给付工程款的原因为案涉工程决算价款超中标价格过高。被告对拖欠工程款无异议,但因案涉工程属于财政投资,需经第三方结算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价款,案涉工程2019年4月16日决算,因此,应从4月16日计算给付款项的时间。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9日,原告经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了***312国道县城段景观提升工程的承建权。2015年4月10日,原告同原***六盘山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5388529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工程完工初验后,发包方依据验收结果向承包方支付50%的工程款,2015年6月经过全面补植后,由发包方组织验收后支付30%的工程款,剩余20%的工程款于2016年12月前由发包方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且工程合格者付完。同时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原告组织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16日经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价格为5958402.21元。被告***自然资源局从原***六盘山街道办事处承继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72000元,下欠1686402.21元工程款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原告同原***六盘山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从原***六盘山街道办事处承继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通用条款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被告应当自2019年4月16日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审核结算后28天内,即于2019年5月14日前支付全部工程价款,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5月15日起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拖欠工程款数额1686402.21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从2018年5月起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主要是工程款利息,上述利息已经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且双方对违约金未作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686402.2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86402.2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9元,由被告***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水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琦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执行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
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
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