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德邦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马进川,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隆,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孙玉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金、高福清,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自然资源局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世平
审 判 员 王凤萍
审 判 员 马晓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贺文燕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