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泾嘉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泾源县自然资源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4民初406号 原告:宁夏泾嘉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5399469328U。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泾源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5MB191797X0。 负责人: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1:**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2,系宁夏古***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75080406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宁夏泾嘉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泾源县自然资源局、宁夏三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泾嘉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决定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泾嘉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9元,减半收取4259.5元,由原告宁夏泾嘉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