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603民初1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海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立国
书记员 高艺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