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龙凤区凤阳小区1-4号二层4-201。
被执行人:**一,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一名下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被执行人**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晶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