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3民初2999号
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小区1-4号二层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30603560642298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