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2民初1242号******
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郗化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