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永泰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大庆市佰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